执行摘要
《海牙公约》的基本原则是,被绑架的儿童应尽快被返还到其被带离的国家。然而,该公约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法院可以拒绝执行返还,如果孩子已经... 已达成协议。 在经过长时间的延迟,或者当涉及一个已成年子女的情况时。 物品。。 在...方面。 关于M案件。 (儿童) (2007年),英国最高法院确立了关于这些例外情况适用方式的规则:一旦抗辩理由成立,就不会存在额外的“特殊性”要求;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需要在衡量《1980年海牙公约》的目的与具体案件中的儿童状况之间进行权衡——并且,案件距离迅速返还的时间越长,公约的一般政策所占的权重就越小。该案例也体现了如何... 延误。 它悄无声息地影响着这些结果,体现在倾听孩子与服从孩子的区别之间。 本文仅为教育目的,不构成法律建议。
引言
《海牙公约》是由成年人起草的,旨在解决成年人之间的争议,其核心前提是:一般来说,儿童的最佳利益在于尽快被遣返回他们被带离的国家。然而,起草者们在公约中也埋下了两个疑问的种子。法院可能会拒绝执行遣返,如果: 物品。 并且已经足够成熟,具备表达意见的能力——如果经过了很长时间,以至于孩子现在... 已达成协议。 在一个新的国家,情况可能更加复杂。当上述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即法律规定应执行“归还”,但孩子本人却表示“不同意”时,会产生什么问题?
2007年12月,英国最高法院就此问题作出了如下解答: 案件:M 与子女相关事宜。 [2007] UKHL 55,这是一起涉及来自津巴布韦的两姐妹的案件。该案例在英语世界范围内具有里程碑意义,明确阐述了《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旨在保护的儿童群体,以及在保护这些儿童时,如果采取的措施与公约本身的原则相悖,应该如何处理。
法律背景:归还,而非监护权——以及相关的两项抗辩理由。
《海牙公约》的强制执行令不涉及监护权问题。其目的是将被非法带离或 удерживаемый 的儿童送回其常住国,以便该国的法院能够裁决有关亲子关系的争议。在以下情况下,该公约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况同时适用: 关于M案件。:第12条规定,如果案件启动时间超过一年,且儿童在此期间已在被转移的国家长期居住,法院可以决定不予执行遣返。 已达成协议。 在新的环境中;以及第13条,该条款允许法院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已达到一定年龄和成熟程度的儿童提出的意见。这两者都是... 酌情权。 ——它们为拒绝归还创造了可能性,但并不强制执行。
发生了什么?
姐妹俩的父母于2001年初在津巴布韦分居。母亲离开,而当时年幼的女儿们则由父亲抚养。2004年12月,母亲返回津巴布韦并重新与她们取得联系。2005年3月,未经父亲同意,她带着女孩们通过陆路途径,经莫桑比克、马拉维和肯尼亚前往伦敦,并在抵达时申请庇护。
随后,出现了一段延误,这段延误对整个案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判决书中阐述的,由于某些原因,海牙公约相关的诉讼程序直到…才正式启动。 2007年5月——在孩子被带离住所两年多之后。在案件审理期间,两个女孩——当时分别为十三岁和十岁——已在英格兰上学,融入了当地的教会社区,并且,根据法院福利专员的评估,她们坚决表示不愿返回。2007年,津巴布韦正处于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危机之中,而母亲辩称这种局势本身就构成了一种重大的风险。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Baroness Hale 认为,父亲在过去曾照顾过这两个女孩,并且能够再次提供照料,而且普遍的社会状况并未使任何儿童处于《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第13条(1)(b)所指的“重大风险”之中。
审判法官裁定应予返还。上诉法院对此表示同意。然而,英国上议院以四比一的多数票未予支持这一决定。
英国上议院的裁决。
巴隆内斯·海尔夫人的主导意见,在当时对该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至今仍具有指导意义。
1. 即使孩子已经稳定在一个家庭中,仍然有可能被遣返——但到那时,《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的公约》的作用已经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认为,即使儿童已在某地“稳定居住”(依据《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第12条),法院仍然保留决定是否执行遣返的自由裁量权。然而,哈尔大法官明确指出,延误会对该公约的内在逻辑产生影响:该公约所承诺的内容是… 迅速。 归还,即在孩子开始新的生活之前将其送回,以便其原籍国决定监护权。两年过去了,这一目标已经无法实现。问题不再是“哪个国家应该做出决定?”,而是变成了“我们该怎么办?” 该儿童的。 当前形势对我们提出了哪些要求?
2. 一旦抗辩理由确立,则不存在“特殊情况”的额外障碍。 在一些下级法院,即使已经证明存在例外情况,仍然要求拒绝执行的决定仅限于非常特殊的情况。然而,上议院对此进行了否定:如果能够证明已达成和解、存在有效的异议,或者存在严重的风险,那么法庭就拥有自由裁量权,需要在衡量《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的政策目标(威慑、互助、迅速返还)与实际受影响儿童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而每项因素的重要性取决于具体的事实。案件距离《公约》所设想的“紧跟追捕”的情况越远,则《公约》的一般政策所占的比重就越小。
3. 儿童是参与者,而非被转让的财产。 女孩们自身的反对意见,经过调查后被认定为真实、符合年龄特点且成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海尔建议,在和解案件中,儿童通常应享有以下权利: 独立的法律代理。……因为儿童的利益并不完全等同于任何一方父母的利益。此后,这句话经常被引用在法庭上,表达了拒绝将案件中的两位女孩置于《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的总体目标之下的立场: “这些儿童不应因全球范围内防止拐卖行为的需要而遭受痛苦。” [编者按:此处为直接引用,需在最终法律审核时与判决书第54段逐字核对。]
女孩们一直居住在英国。
案例分析——令人不安的记录。
对...的客观解读是: 关于M案件。 始终关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因为这些也是全球数据中存在的相同问题。
拖延导致了最终结果。 根据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非法转移。如果案件在几周内启动,孩子被遣返回国的可能性几乎是确定的。然而,两年时间过去了,同样的案件事实却产生了截然相反的结果。这并非英国法律的特殊之处,而是《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在2021年的全球研究中,“儿童安置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议题。 20% 的司法驳回案件。 在世界范围内,24% 的案件处理时间超过 300 天。 在此领域,掌握时间进度的人往往控制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因此,效率并非官僚主义的优点,而是正义的核心,尤其对于那些被遗留的父母而言。
“以反驳为辩护”的策略正在日益普及,并且参与者群体也越来越年轻化。 儿童的意见在以下方面有所体现: 23% 的拒绝申请。 在2021年,共有55起案件(涉及至少77名儿童)。被反对的儿童平均年龄为9.9岁。2021年的研究显示,来自八岁以下儿童的反对意见有所增加——通常是与年龄较大的兄弟姐妹同时出现。这一趋势引起了包括儿童参与倡导者在内的各方关注,因为儿童年龄越小,就越难以区分其自身的声音和被带走父母的回声。 关于M案件。“的答复,即独立的调查和单独的代理,仍然是所有提出的方案中最具可辩护性的方法。”
倾听儿童的意见与服从他们的意愿是不同的。 贵族法庭并未裁定儿童具有决定权。他们认为,如果存在一个成熟的、明确的反对意见,这会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要在考虑所有因素后做出判决。这种区别在两个方面都至关重要:一个忽视了十三岁儿童所表达的生活愿望的制度,本身就对该儿童构成某种形式的伤害;而一个允许年轻儿童受到引导性“拒绝”从而推翻条约的制度,则会引发《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旨在防止的操纵行为。每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仍在逐个案件地探索这一平衡点。
本说明揭示了《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的局限性。
关于M案件。 这并非是关于《1980年海牙儿童绑架公约》失效的案例,而是关于当时间流逝时,公约自身的逻辑所面临的困境。该条约的前提(迅速返还)以及其安全机制(和解、子女异议)只有在案件能够快速处理的情况下才能发挥作用。如果案件进展缓慢,安全机制就会生效,而法院则被迫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裁决,这正是该条约原本希望避免的情况。问题的根源不在于文本本身,而在于所有依赖于文本的因素,包括速度、及时定位以及为子女提供适当听证保障的基础设施。几乎所有的第12条拒绝申请都... 关于M案件。 包含的内容,可能反映了先前系统出现的问题。
家长和专业人士应了解的内容。
对于被遗留的父母而言, 关于M案件。 这是最明确的证明,表明速度至关重要:每一周的延误都会增强对方提出的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并加深儿童在当地的融入。立即联系指定机构(Central Authority)和一位合格的律师,并记录下儿童被带离的情况,这比任何后续的辩论都更为重要。对于法院和政策制定者而言,这个教训是:只有当独立的第三方真正倾听孩子的意见时,才能公平地评估孩子的意愿——例如,通过福利官员、独立的法律代表或适合孩子年龄的访谈;而这种机制在大多数国家的实践中仍然处于领先地位。倾听孩子的声音并不意味着让孩子自行决定;最终的决定权属于法官。
限制条件。
这是一项关于英国一项重要判决的案例研究;其他司法管辖区在评估儿童的意见和达成和解协议时,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侧重。津巴布韦所面临的严重风险状况仅限于2007年。直接引用的贝蒂·黑尔女勋爵(Baroness Hale)的言论已标明,以便进行逐字确认。统计数据来自HCCH全球研究,描述的是通过中央机关处理的案件。
结论
关于M案件。 该原则之所以能够持续有效,是因为它划定了整个领域仍需不断验证的界限:一般性的威慑作用可能无法凌驾于摆在法庭面前的具体儿童的福祉之上。同时坚持两个目标——迅速返还作为常态,以及将具体儿童的实际情况作为限制条件——并非是该体系的弱点。而是该体系正确运作的表现。而确保儿童的实际情况与条约规定的原则保持一致的最佳方式,就是贯穿本系列始终的方法:行动迅速,在拖延导致无法选择的情况下,应立即采取行动。
常见问题解答。
儿童的反对意见是否会阻止《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规定的遣返? 根据《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的公约》第13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考虑到已达到一定成熟程度的儿童提出的异议。但这种异议并非自动拒绝的理由,而是一种酌情权。法官仍然需要在遵守公约宗旨的同时,综合考量儿童的利益。
什么是“和解”抗辩? 根据《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返还程序在被非法转移超过一年后才开始,且儿童已在该新环境中稳定生活,法院可能会拒绝下达返还命令。 关于M案件。 法院仍然保留酌情权,可以决定是否将已稳定安置的儿童遣返回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所倡导的强制执行归还的力度正在减弱。
“Re M”案件是否裁决了女孩们应该与谁共同生活? 编号:海牙公约案件的裁决决定的是子女的归还,而非监护权。 关于M案件。 决定是否应将该女孩送回津巴布韦,由当地法院裁定她们的未来。在具体案情下,上议院拒绝命令遣返。
“威慑”在贝勒爵士(Baroness Hale)的语境下,具体指什么? 《海牙公约》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发生跨境儿童拐带行为,但全球范围内对跨境儿童拐带行为的普遍威慑作用,不能以特定案件中受牵连儿童的福祉为代价来换取。这两项目标必须在平衡中实现,而不能被完全牺牲。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
- 案件:M案(涉及儿童)(跨境拐带:监护权相关问题) [2007] UKHL 55,[2008] 1 AC 1288 —— 完整判决: 20.
- 案件记录:HC/E/UKe 937(事实、裁决、分析)。 https://www.incadat.com/en/case/937
- N. Lowe 与 V. Stephens,HCCH 预备文件 19A (2024年9月) —— 关于儿童的异议和和解数据(第82至86段): https://assets.hcch.net/docs/a75d7234-deb9-4764-be72-a4a9d87c8af7.pdf
- 案件编号:D(涉及一名儿童)(跨境亲子抚养权纠纷:关于被拐儿童的权利)。 [2006] UKHL 51 – 在海牙案件中,关于儿童听证程序的先例。
- M. Freeman, 亲子拐卖:长期影响 (国际家庭法律实践专业委员会,2014年)——关于长期来看,拐带行为和诉讼对儿童造成的损害。 https://www.icflpp.com/wp-content/uploads/2017/01/ICFLPP_longtermeffects.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