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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孩子不应受苦」:Re M 与说「不」的孩子之声

Re M(英国上议院,2007)是关于法院何时可因孩子反对或已安顿而拒绝返还被拐儿童的界定性判例。黑尔女男爵的裁量权,以及为何拖延决定结果。

系列:第5篇(英国 / 津巴布韦)·更新于 2026-07-05·阅读约10分钟

执行摘要

海牙公约的前提是:被拐儿童一般应被迅速返还至被带离的国家——但它内建了例外:当孩子在长期拖延后已安顿,或当一个成熟的孩子反对时,法院可以拒绝。在 Re M(Children)(2007)中,英国最高审判机构确立了这些例外如何运作的规则:一旦某项抗辩成立,就不存在额外的「例外性」门槛;法院的裁量权是完整的,在条约目的与其面前的真实孩子之间权衡——而一个案件越是偏离迅速返还,条约的一般政策所占的分量就越轻。此案也是一堂关于拖延如何悄然制造这些结果的课,以及关于「听取一个孩子」与「服从一个孩子」之间区别的课。本文旨在教育,不构成法律意见。

引言

海牙公约由成年人书写,为成年人之间的纠纷而设,基于一个关于儿童的前提:一般而言,迅速返还至被带离的国家最有利于其利益。但其起草者也在自己的机器内部埋下了两粒怀疑的种子。若孩子反对,且其年龄与成熟度足以被听取,法院可拒绝返还——若时间流逝之久使孩子如今已在新的国家安顿,法院也可拒绝。当两者同时为真时会发生什么——当法律的时钟说「返还」,而孩子本人却说「不」?

2007年12月,英国最高审判机构在 Re M(Children) [2007] UKHL 55 中回答了这个问题,这是一起关于两姐妹来自津巴布韦的案件。它至今仍是英语世界关于公约所要保护的儿童的界定性宣示——以及关于当保护他们意味着违背公约自身本能时应当如何行事的宣示。

法律背景:返还,而非监护——以及两项抗辩

海牙返还令不裁定监护。它将被非法带走或滞留的孩子送回其惯常居所国,以便该国法院裁定养育问题。Re M 中有两项公约例外在起作用:第12条,允许法院在程序于带走一年后才启动、且孩子如今已在新环境中安顿时拒绝返还;以及第13条,允许法院考量一个已达到适宜年龄与成熟度的孩子的反对。二者均为裁量性的——它们开启拒绝返还之门;并不强制之。

发生了什么

姐妹二人的父母于2001年初在津巴布韦分居。母亲离开;当时年幼的女儿留在父亲照料之下。2004年12月,母亲重返津巴布韦并重建联系。2005年3月,未经父亲同意,她带着女儿经由莫桑比克、马拉维和肯尼亚的陆路离境,飞往伦敦,并在抵达时申请庇护。

随后是那场决定了一切的拖延。出于判决中所探讨的原因,海牙程序直到2007年5月才提起——距带走已逾两年。案件裁决之时,两个女孩——那时已十三岁和十岁——正在英格兰上学,融入了一个教会社区,并且据法院福利官评估,坚决不愿回去。2007年的津巴布韦正深陷经济与政治危机,母亲主张该局势本身即构成重大风险。法院驳回此论:黑尔女男爵认定父亲此前曾照料女儿并能再次供养她们,且一般状况并未使任何孩子处于第13(1)(b)条意义上的重大风险之中。

初审法官下令返还。上诉法院表示同意。上议院——以四比一的多数——则不然。

上议院作出了什么裁决

黑尔女男爵的主导意见做了三件至今仍支配该领域的事。

1. 已安顿的孩子仍可被返还——但公约的引擎到那时已失去其目的。 上议院认为,即便孩子依第12条已「安顿」,法院仍保有下令返还的裁量权。但黑尔对于拖延如何作用于条约逻辑毫不含糊:公约的承诺是迅速返还,在新生活扎根之前使孩子回归,以便原籍国裁定监护。两年过后,这一目标根本已无从实现。问题不再是「哪个国家应当裁定?」,而变成「这个孩子如今的现实要求什么?」。

2. 一旦某项抗辩成立,就不存在额外的「例外性」门槛。 下级法院已滑向一种要求:即便例外已被证明,拒绝仍须留待例外案件。上议院对此予以驳回:证明安顿,或一项有效的反对,或重大风险,法院的裁量权即是完整的——在公约的诸项政策(威慑、国际礼让、迅速返还)与真实孩子的利益之间权衡,各自的分量视事实而定。一个案件越是偏离条约所设想的「热追」,条约的一般政策所占的分量就越轻。

3. 孩子是参与者,而非包裹。 女孩们自己的反对——经过调查,并被认定为真诚、符合年龄且成熟——具有真实的分量,黑尔建议在安顿案件中,孩子通常应获得独立的法律代理,因为其利益与父母任何一方都不相同。随后是自那以后在法庭上被反复引用的那句话,拒绝为条约的一般使命而牺牲庭前的两个女孩:「不应为了对全世界拐带之恶的一般威慑,而使这些孩子受苦。」

两个女孩留在了英格兰。

案例分析——那本令人不安的账

Re M 的诚实解读会将三重张力保持在视野之内——因为它们正是全球数据中的同一重张力。

拖延制造了结果。 就法律而言,带走是非法的;若程序在数周内启动,返还几乎是确定的。两年漂移之后,同样的事实产生了相反的结果。这并非英国法的怪癖;它是公约在各地的算术。在2021年的全球研究中,「孩子的安顿」出现在全世界20%的司法拒绝之中,而所有申请中有24%耗时逾300天。谁掌控时钟,谁就掌控案件——这正是为何在这一领域,迅速并非官僚美德,而是正义的实质,尤其对被留下的父母而言。

反对抗辩正在增长——并且愈发年幼。 孩子的反对出现在2021年23%的拒绝之中(55件申请,至少77名儿童)。提出反对的孩子平均9.9岁。2021年的研究记录到八岁以下儿童反对的上升——通常与年长的兄弟姐妹一同出现——这一趋势甚至令儿童参与的倡导者不安,因为孩子越年幼,就越难将其本人的声音与带走孩子一方父母的回声区分开来。Re M 的答案——独立调查与独立代理——仍是任何人提出过的最站得住脚的工具。

听取孩子并不等同于服从孩子。 上议院并未裁定由孩子决定。它裁定的是:一项成熟的反对开启一种裁量权,法官在其中权衡一切。这一区分在两个方向上都很重要:一个无视一名十三岁女孩所陈述之人生的制度,正对她施加其自身的一种暴力;一个容许年幼孩子被教出的「不」击败一部条约的制度,恰恰招致了公约所要制止的那种操纵。每一个严肃的法律制度仍在这条线上逐案行走。

这揭示了单凭海牙公约的局限

Re M 不是一个关于公约失败的案件——它是一个关于公约自身逻辑在时间流尽时随之耗尽的案件。条约的前提(迅速返还)与其安全阀(安顿、孩子的反对)唯有在案件快速推进时才彼此融贯。当它们不推进时,安全阀便接管,而法院只得逐案作出条约本希望永不必要求的裁判。局限不在文本;它在文本所依赖的一切之中——迅速、及时定位,以及妥善听取一个孩子所需的基础设施。几乎每一项第12条的拒绝,包括 Re M,都编码着一次更早的制度失灵。

父母与专业人士应当理解什么

对被留下的父母而言,Re M 是一个再清楚不过的明证:迅速即是案件本身:每一周的拖延都在喂养安顿抗辩、加深孩子的根系。立即联系中央机关与合格律师,并记录带走过程,比任何日后的论辩都更重要。对法院与决策者而言,教训是:唯有当某个独立者真正倾听时,孩子的反对才能被公平权衡——福利官、独立代理、符合年龄的访谈——而这一基础设施仍领先于多数国家的实践。听取孩子并不等同于让孩子决定;裁量权属于法官。

局限

这是对一份具有引领地位的英国判决的案例研究;其他司法辖区以各自的侧重权衡孩子的反对与安顿。津巴布韦的重大风险背景为2007年所特有。黑尔女男爵的直接引语已标注,待就判决第54段进行逐字核对确认。统计数据取自 HCCH 的全球研究,描述的是经由中央机关递交的申请。

结论

Re M 之所以历久弥新,是因为它点出了整个领域至今仍在检验的一条界限:对拐带的一般威慑,不能以站在法院面前的那个具体孩子的福祉为代价来换取。同时持守两项承诺——以迅速返还为规则,以这个孩子的现实为界限——并非制度的弱点。这正是制度本身,做得正确的样子。而使孩子的现实与条约的规则保持一致的最可靠方式,正是本系列一再回到的那一条:迅速行动,在拖延替所有人作出选择之前。

常见问题

孩子的反对能否阻止海牙返还? 它能开启一扇门。依第13条,法院可考量一个足够成熟的孩子的反对——但反对创设的是裁量权,而非自动拒绝。法官仍要在公约的目的与孩子的利益之间进行权衡。

什么是「已安顿」抗辩? 依第12条,若返还程序在带走一年之后才启动,且孩子已在新环境中安顿,法院可拒绝下令返还。Re M 确认法院仍保有返还一个已安顿孩子的裁量权——但随着时间推移,公约要求返还的推力会减弱。

Re M 是否裁定了两个女孩应与谁同住? 不。海牙案件裁定的是返还,而非监护。Re M 裁定的是是否应将两个女孩返还津巴布韦、由其法院裁定她们的未来;上议院基于事实,拒绝下令返还。

黑尔女男爵所说的「威慑」是什么意思? 公约的力量取决于拐带无利可图——但对全世界拐带的一般威慑,不能以某一具体案件中具体孩子的福祉为代价来换取。两项承诺必须加以平衡,而不能整体取舍。

参考文献与来源

  1. Re M (Children)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7] UKHL 55, [2008] 1 AC 1288 ——判决全文:publications.parliament.uk
  2. INCADAT 案例注释 HC/E/UKe 937(事实、裁决、分析):incadat.com
  3. N. Lowe & V. Stephens,HCCH 初步文件 19A(2024年9月)——孩子反对与安顿数据(第82–86段):assets.hcch.net
  4. In re D (A Child)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6] UKHL 51 ——关于在海牙案件中听取儿童的先例。
  5. M. Freeman,Parental Child Abduction: The Long-Term Effects(ICFLPP,2014)——关于拐带与诉讼长期对儿童的影响:icflpp.com
本文仅供一般教育和政策讨论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与程序因国家和案件而异。如果儿童可能面临风险或已被跨境带走,请立即联系相关的中央机关、当地警方(如适用)、领事官员及合格律师。本作品仅基于公开来源。译自英文,经校对并作术语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