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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是什么样子:新西兰的71% —— 以及那个塑造了英联邦裁量权的小法院

新西兰展示了一个既快又公正的海牙系统是什么样子:71%的返还率、平均135天,以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J —— 一个小小的最高法院关于何时「不」返还已安定儿童的权威表述。

系列:第23篇(新西兰/澳大利亚)·更新于 2026-07-05·阅读约9分钟

内容提要

新西兰是本系列最清晰的存在性证明:一个既公正的海牙系统。在2021年的全球研究中,它录得71%的返还率(24件申请中的17件,其中16件经司法命令),并以大约135天完成从头到尾的处理——远低于207天的全球均值,而完整的上诉结构依然完好。而它那个小小的最高法院作出了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J(2006),这是英联邦关于公约最艰难时刻的权威表述之一:当孩子已经安定下来,法院该如何行使裁量权。教训是:快与公正并非对手——在寻常案件中的迅速,正是一个系统在非常案件中行使开放裁量权的正当性来源。本文属教育性质,并非法律意见。

引言

本系列已长篇解剖过缓慢的系统——土耳其的384天(第21篇)、墨西哥的待决卷宗(第11篇)、巴西的上诉(第1篇)。公平与实用都要求给那些运作良好的系统同等篇幅。以色列83天的完整周期是一个证明(第10篇);德国97天的法院是另一个(第9篇)。第三个——更小、更安静、而在学理上属最具影响力之列——是新西兰。

2021年全球研究关于新西兰的数字,读起来像是这部条约本身的设计规格。在24件入境返还申请中,17件以孩子返还告终——71%的返还率,属于任何活跃系统所录得的最高之列。中央机关平均以26天把申请送到法院,法院则以129天作出裁决;从头到尾,整个系统平均135天。(26天与129天是取自略有不同子样本的分阶段均值,并不能简单相加为135天的总体数字——但每一阶段都确实很快。)这135天的均值远低于207天的全球均值,且比最慢的走廊快近三倍,例如土耳其的384天(第21篇)——而这一切都在完整上诉结构可用的前提下达成。那十七件返还中有十六件是司法返还——这不是一个回避难案的系统;这是一个迅速裁决难案的系统。

然而新西兰对这一领域最大的贡献并不是一项统计数字。而是一份判决——它塑造了普通法世界如何对待公约最微妙的时刻:那个已经安定下来的孩子。

法律背景:返还、安定,与裁量权问题

两点框住了接下来的案件。第一,一如本系列始终强调:海牙返还只决定哪一国的法院解决监护,而非谁赢得监护。返还≠监护。第二,公约并非绝对。第12条规定,若已逾一年且孩子现已在新环境中安定下来,法院即不再受命令返还的拘束——新西兰将这项抗辩制定为《2004年儿童照顾法》第106(1)(a)条。而一旦此种抗辩成立,一个艰难的问题便打开了:公约强烈的支持返还政策是否仍居主导——以致拒绝返还须有某种「特殊」情形——抑或法院的裁量权是真正开放的?这个问题正是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J 的主题。

发生了什么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J 于2006年到达新西兰新设立的最高法院。它的形状在本系列中并不陌生:2002年初孩子们被从澳大利亚带到新西兰;返还程序直到2003年底才启动,将近两年之后;而当法院面对这个问题时,孩子们的生活已在新西兰扎根,第106(1)(a)条的安定抗辩正正当当地被援引(第1、5、15篇的那道算术题)。

法律问题正是那个撕裂条约灵魂的问题:一旦像安定这样的抗辩成立,法院该如何行使裁量权?公约的支持返还政策是否仍居主导,以致拒绝须有某种「特殊」情形?抑或裁量权是真正开放的?

最高法院认定该裁量权宽泛而不受束缚——是完全的,没有「特殊情形」这道门槛。法院将公约的目的——把迅速返还作为儿童作为一个群体的一般利益、对拐带的吓阻、成员国之间的礼让——与那些使抗辩成立的实际情形,以及眼前这个具体孩子的福祉,加以权衡。当安定是真实的,条约的核心承诺(在新生活扎根之前迅速返还)依定义已经落空,其政策分量也就相应减轻。上诉被驳回;孩子们留了下来。

那套框架并没有留在南太平洋的海底。次年,上议院在 Re M(第5篇)为英国阐明了同一套架构——黑尔女男爵认定,「在裁量权源自公约自身条款的案件中……该裁量权是完全的」,并拒绝任何额外的特殊性检验。无论两个法院是否直接相互影响,英联邦关于安定裁量权的学理都在这两份判决里、在一年之内结晶成形——而新西兰那个小小的最高法院先到一步。小的系统也能引领。

为什么这台机器很快

新西兰的速度不只是地理的馈赠。它的组件是清晰可辨的,且多半可以复制:

  1. 公约就是国内成文法。《2004年儿童照顾法》(第94–124条)把海牙机制直接写进新西兰家庭法——事由、抗辩、裁量、时限——因此没有任何法院需要琢磨条约与本地法如何互动。这与墨西哥实施立法的缺口形成对照(第11篇)。
  2. 一个务实的、自愿优先的中央机关。司法部内的中央机关在诉讼之前与之并行地积极推动自愿返还,并为提出申请的家长提供司法程序上的协助——身处国外的申请人不必独自摸索一套陌生的制度。从收案到进法院的26天,正是一个把自己看作管道而非闸门的收案办公室应有的样子(对照西班牙第27条的异常值,第22篇)。
  3. 一个小国里统一而专业化的家事管辖:德国以立法刻意追求的专业集中效应(第9篇),新西兰在结构上就有。
  4. 岛国的预防协同。一如英国(第18篇),地理有所助益——每一个出口都是口岸,因此针对带离的措施更易执行,这在案件成为诉讼之前就压下了一部分案量。

诚实的保留意见属于同一段。二十四件案子是个很小的分母——单一年度会摆动。中央机关在收案阶段驳回了24件中的3件——12.5%的守门率,值得本系列向西班牙所要求的同样的理由与复审透明度(第22篇)。而两项优势——规模与孤立——并不可移植:德国证明了这个模式可以放大,但没有哪种政策移植能给一个内陆国一条海岸线。可移植的是设计:成文法、积极的中央机关、集中的法院、自愿优先的文化。

这揭示了单靠海牙公约的局限

新西兰表明,决定公约是否奏效的变量并不是公约的文本,而是围绕它的那台机器。同一部条约在一个国家跑384天,在另一个国家跑135天;差别在于国内成文法、一个积极的中央机关、集中的法院与自愿优先的文化,而这些公约本身一样也不提供。学理上的要点也朝同一方向切下去:新西兰之所以负担得起一项开放的安定裁量权,恰恰因为它的速度使安定变得罕见。快的系统遇到的已安定儿童很少,因而可以把每一个都当作它本就是的例外来对待;慢的系统则用日历制造出已安定的儿童,然后不得不去决定这部条约究竟还有没有意义。因此改革的正确次序永远是同一个——先修好时钟,学理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自己照顾自己。

父母与专业人士应当明白的

对父母而言,实务上的读法——是脉络,而非法律意见——是:速度是你的盟友。在快的系统里,安定抗辩很少能站得住脚,因此任何身处跨境纠纷中的人所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一件事,就是尽早行动,赶在新生活扎根、HJ 式的问题出现之前。对政策制定者而言,新西兰是那个可复制的存在性证明:这套设计(公约作为国内成文法、一个自愿优先的积极中央机关、一个集中的专业管辖)即便在地理条件不可复制之处也一样可以移植,其回报是一个既快保有完整上诉保障的系统。而最深的专业教训是:那些小小的范例——以色列、德国、新西兰——对整个领域是承重的:正是它们使得对其他所有人的批评变得公允,因为「这做不到」已在三大洲同时被驳倒。

局限

新西兰2021年的数字建立在很小的案量上(24件返还申请),因此单一年度可能摆动,这些数字指示的是一种格局而非精确排名;2021年的数据同样受到疫情影响。HJRe M 的裁判要旨系依判决书与学术分析摘述。本文属教育性质,不能替代相关法域中合格律师的意见。

结语

新西兰回答了在本系列每一篇「慢系统」章节底下流动的那个诘难——公正与速度彼此拉扯。这里有一个法域,它在135天内送孩子回家,而且写下了英联邦关于何时根本不该送他们回去的最审慎的表述之一。这两项成就并不紧张对立;它们是同一项成就。一个快到很少遇上安定的系统,才负担得起在安定真的到来时郑重对待它——而一个郑重对待每一个环节的系统,才赢得使其裁量权正当的那份信任。快、公正、而小:其余所有人都被拿来与之相较的那个存在性证明。

常见问题

是什么让新西兰的海牙系统这么快? 四件事:公约被直接写进国内法(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中央机关积极推动自愿返还并协助申请人;家事管辖集中且专业化;岛国地理有助于预防。2021年从头到尾平均约135天,远低于207天的全球均值。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J 判了什么? 一旦「已安定」这类海牙抗辩成立,法院是否命令返还的裁量权即为「完全的」——开放的,不要求「特殊情形」。法院将公约的目的与孩子的实际处境和福祉相权衡。在 HJ 案中,孩子们留在了新西兰。

高返还率是好事吗? 看情况。返还决定的是管辖法院,不是监护;公约设有抗辩,正因为返还并非总是正确。新西兰的71%之所以值得注意,是因为它达成得,且多数经由司法命令——这是一个迅速裁决难案、而非回避难案的系统的标志。

「已安定儿童」抗辩是否意味着父母可以靠拖延取胜? 并不直接如此。它只在逾一年后适用,且须有真正的安定;即便如此,法院仍保有裁量权。但这正是速度如此重要的原因:案件提出与审理得越快,安定就越不可能成为一个现实争点。

参考与来源

  1. Secretary for Justice (as NZ Central Authority) v HJ [2006] NZSC 97; [2007] 2 NZLR 289 —— 裁量权框架;Courts of New Zealand 案件页:https://www.courtsofnz.govt.nz/cases/the-secretary-for-justice-as-the-new-zealand-central-authority-v-hj ;学术分析:https://ojs.victoria.ac.nz/vuwlr/article/download/4768/4236
  2. Re M (Children) (Abduction: Rights of Custody) [2007] UKHL 55; [2008] 1 AC 1288 —— 「完全裁量权」/无特殊性要求(本系列第5篇):https://www.incadat.com/en/case/937
  3. Care of Children Act 2004(新西兰),第94–124条(海牙实施;第106条拒绝事由):https://www.legislation.govt.nz/act/public/2004/0090/latest/whole.html
  4. ICMEC,New Zealand — country profile(中央机关实务):https://www.icmec.org/wp-content/uploads/2015/10/New-Zealand.pdf
  5. N. Lowe & V. Stephens,HCCH Prel. Doc. 19A(第五次统计研究,2021年数据)——新西兰数据(¶69;¶112;附件4、7–8):https://assets.hcch.net/docs/a75d7234-deb9-4764-be72-a4a9d87c8af7.pdf
本文仅供一般教育和政策讨论之用,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与程序因国家和案件而异。如果儿童可能面临风险或已被跨境带走,请立即联系相关的中央机关、当地警方(如适用)、领事官员及合格律师。本作品仅基于公开来源。译自英文,经校对并作术语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