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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拐带者是孩子唯一的依靠:Neulinger 与 Shuruk 事件以及主要照护人困境。

Neulinger & Shuruk 与瑞士的案件 (欧洲人权法院,2010年) 是一个最典型的案例,突显了“主要抚养者困境”:当遣返儿童意味着将他们与对其而言至关重要的父母分开时。该案件以及从中得出的教训,对于被遗留的父母来说至关重要。

系列:#6 (瑞士 / 以色列)·更新。 2026-07-05·9分钟阅读。

执行摘要

全球数据包含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它正在悄然改变整个拐带儿童的讨论:大多数非法将孩子带离其居住地的父母,实际上是孩子的亲生父母。 主要照护人。将孩子“遣返回家”的命令,往往意味着将一个年幼的孩子与他们无法想象没有的那位父母分开——除非那位父母也能够安全地一同返回。 Neulinger 与 Shuruk 诉瑞士案件。 (欧洲人权法院,大陪审法庭,2010年,以十六票对一票的表决结果)做出了最严厉的司法判决,体现了这一困境:一项在法律上合理的遣返命令变得无法执行,因为到法院做出裁决时,执行该命令将侵犯儿童和母亲的家庭生活权。 此案也为被遗留的父母提供了一个实际的警示,说明延迟以及未抚养方无力返回,如何将一个原本有利的案件转变为败诉。 本文仅供教育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

引言

全球统计数据中,有一组数字能够概括现代拐带案件的特征: 根据统计,有75%的实施拐带行为的父母是母亲,并且在所有实施拐带行为的父母中,有88%是孩子的主要照护者或共同主要照护者。在典型的案例中,非法带走孩子的当事人往往是孩子无法想象没有其生活的对象。如果法院命令将孩子遣返回家,实际上也意味着要强制该照护者一同返回,或者强迫一个年幼的孩子与它的整个世界分离。

没有任何案件像那样,如此鲜明地将这一困境摆在高级法官面前。 Neulinger 与 Shuruk 诉瑞士案件。该案件由欧洲人权法院的大法庭于2010年7月6日作出裁决,以十六票对一票的表决结果。该案件始于特拉维夫,最终在洛桑结束,其影响波及甚广,三年后迫使欧洲法律进行调整。此外,仔细研读后,可以发现这可能是历史上最具实践指导意义的案例之一。 被遗留的父母 (bèi yí liú de fùmǔ)因为它详细地展示了,一步步地说明了一个原本可以胜诉的案件是如何被败诉的。

法律背景:归还,而非监护权——以及主要照料者问题。

《海牙公约》的返还令并不决定监护权。其目的是将被非法带离境内的儿童送回其常住国,以便该国的法院能够裁决有关亲子关系的各项问题。本案所暴露的问题是实践性的,而非文本上的:当被要求“遣返”子女的人是该子女的主要照料者时,通常只有在允许该照料者一同返回的情况下,才能以人道的方式执行该命令。如果该照料者无法返回——例如,因为害怕被逮捕、失去身份或面临真正的危险——那么返还令可能会与儿童享有家庭生活的尊严权利(《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以及《海牙公约》自身的“严重风险”例外条款(第13(1)(b)条)相冲突。

发生了什么?

母亲,一位瑞士国籍的女性,同时持有比利时和后来的以色列公民身份,于1999年移居至以色列。她在那里结婚,并在2003年,该夫妇的儿子(以下简称“孩子”,N.)出生于特拉维夫。 婚姻关系逐渐恶化;判决记录显示,在父亲加入卢巴维奇运动后,出现了一些问题,并且母亲担心他有意将孩子带到国外的某个宗教社区。

接下来发生的情况至关重要: 以色列的系统做到了预防机制应该达到的效果。 在母亲的请求下,特拉维夫家庭法院作出了以下决定: 禁止离境令 (ne exeat) 命令:禁止将该儿童从以色列带离,直至其成年。母亲获得临时监护权;父母双方共同行使 parental authority(亲权);由于存在威胁行为,法院后来限制了父亲的探视权,具体情况见判决书,并责令其支付抚养费。该夫妇最终离婚。

随后,在2005年6月,是母亲违反了相关规定:她秘密地带着两岁的孩子离开了以色列,并在瑞士洛桑定居。

父亲援引了《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的公约》。瑞士法院经过审理:初级法院拒绝归还(认为存在严重风险);上诉法院意见不一致;并且在2007年8月,... 瑞士联邦法院裁定,该儿童应被遣返回以色列。 ——对违反明确法院命令的非法取走行为,正确且符合正规程序的《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适用。

孩子始终没有返回。该母亲将案件提交至斯特拉斯堡,而时间——在众多此类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开始发挥作用。法院的一个法庭部门于2009年认为不存在违规行为。大陪审法庭重新审理了此案,并在2010年7月以16票对1票的表决结果裁定: 执行 (zhíxíng) 在当时,强制执行归还命令——这发生在孩子被带离境后五年——将侵犯儿童及其母亲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享有的对家庭生活的尊重权。

为什么未执行归还令?

以下是影响判决的几个关键因素:

1. 该案件已因儿童的融入情况而进入新的阶段。 截至2010年,该儿童已七岁,在瑞士上学,生活稳定,并且他在瑞士的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了他之前在以色列的居住时间。法院认为,即使最初的带离行为是错误的,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一点就认为强制执行其返回仍然是有益的;诉讼时间的流逝本身已经成为一个决定性的事实。(同样的考量方式也曾被采用于...) 关于M案件。 在英国,以及“稳定住所”条款在戈德曼案中的应用——这是该领域内最一致的原则。

2. 母亲无法合理地被期望带着孩子返回。 一个与唯一的长期照护者分离的未成年儿童,正遭受着《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第13条第(1)(b)款所描述的伤害;而仅通过这种分离才能执行的遣返措施,很难与该儿童的最大利益相协调。 在本案以及其他类似案件中,被带走方的能力能否实现返回,往往取决于其... 在本国面临的刑事风险。 —— 父母如果面临逮捕,则不能陪同孩子。

3. 父亲在事实方面的立场已经变得较为不利。 判决记录了他在以色列的限制访问经历,以及在瑞士期间进行的有限接触尝试。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在整个时间段内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案件开始时所造成的损害。

最高法院的理由中包含一个措辞,即法院必须进行... “对整个家庭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 ——这引发了海牙公约领域内的担忧:如果每次遣返都需要进行全面的“儿童最佳利益”评估,那么这项快速、简化的条约将面临终结。三年后,在... X诉拉脱维亚案件。根据案件,大审判庭重新评估了相关问题:不进行全面的监护权调查,但会对可争议的辩护理由进行认真、有理的审查(参见本系列文章第3篇)。 Neulinger 这仍然是重要的参考案例,它表明了哪些案件的强制执行令往往难以得到执行。

案例分析:以色列的经验——曾经有效,但后来失效的预防措施。

本案的以色列方面值得单独一段进行阐述。 以色列的家庭法院已经发布了明确的预防性命令—— 禁止离境令 (ne exeat) 在孩子成年之前,预防措施的指导方针建议采取上述措施。但这并未阻止被带离的情况发生。边境管控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在实际边境地区的执行力度以及相关的激励机制;一位决心带走孩子的父母,如果持有旅行证件并制定计划,就可能规避书面的限制措施。重要的是要认识到,预防令并非毫无用处,而是作为一种手段,必须与其他措施相结合,例如护照管制、港口警报以及快速响应协议[关于预防的讨论;仅美国在2024年就处理了超过15,000起预防相关咨询,S42]。以色列自身的数据显示,其案件呈现出小幅但持续的双向趋势:2021年,有11起来自境外的归还申请,以及18起前往境外的归还申请。

本说明揭示了《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的局限性。

Neulinger 并非证据表明《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的公约》是错误的——瑞士联邦法院正确地适用该公约。这表明,即使是正确的遣返命令,如果无法以人道且及时的方式执行,也毫无价值。存在两个关键限制。首先是预防:禁止移除的法院命令的有效性取决于边境执法以及背后的激励措施。其次是“可实现的遣返”:只有在采取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例如安全的住所、临时支持、确保监护人能够返回、以及在本国法院的相应判决,才能使儿童的回归成为可能。如果存在这些保障措施,主要监护人的遣返通常会成功;反之,如果没有这些保障措施,拖延和“严重风险”辩护就会填补空白。这正是 HCCH 发布的 2020 年《最佳实践指南》以及 POAM 框架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家长和专业人士应了解的内容。

对于被遗留的父母而言, Neulinger 这句话蕴含着一个反常但重要的教训:那些看似最符合正义的手段,有时反而会适得其反。虽然刑事投诉可能有助于寻找被拐儿童或促使执法部门采取行动,但如果它导致了被拐儿童的父母无法返回,就可能会使以主要照料人身份提出的案件面临根据《1980年海牙关于跨境儿童绑架公约》第13条(1)(b)款/第8条而被拒绝的可能性。经验丰富的从业者通常建议首先寻求归还,并权衡刑事指控的风险(或提供安全保障承诺),以确保被拐儿童的父母能够顺利返回。 可以。 陪同孩子返回家园。这是需要在第一天就与一位合格的律师共同商议的决定,切忌出于愤怒而做决定。速度仍然至关重要:2007年瑞士发出的遣返命令是合法的,但到2010年却已无法执行。

限制条件。

以下是一个重要判决的案例研究;自2010年以来,欧洲人权法院(ECtHR)的相关判例法不断发展(尤其是在…)。 X诉拉脱维亚案件。(2013)。关于上诉庭对母亲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给予的具体重视程度,需要进一步核实。关于父亲的宗教信仰,本译文仅如判决记录所示,不作任何评论。统计数据来自 HCCH 的全球性研究。

结论

在这个案件中,没有人真正获胜。一位父亲失去了儿子数年的童年时光。一位母亲则长期处于法律威胁之下。一个男孩的成长轨迹,完全置身于三个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矛盾之中。虽然以十六票对一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相关法律,但这并未解决任何实际的人道问题。类似这样的案件,最有力地论证了所有旨在预防此类事件发生的措施的重要性——包括尽早进行的调解、具有执行力的迁移法、以及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预防机制,以及那些能够确保合法返还的可行性保护措施。目前,大约五分之一的拐带儿童案件最终以父母双方达成协议而告终;挑战在于如何提高这个比例,并在事件发生之前——即在机场之前,而不是在数年之后。

常见问题解答。

“主要照护者困境”是什么? 大多数非法带离儿童的父母通常是孩子的主要照护者。因此,下令将孩子遣返回国往往意味着要么照护者也一同返回,要么是将年幼的孩子与他们最依赖的人分离。这种矛盾是许多涉及争议的遣返案件的核心问题。

纽林格与舒鲁克律师事务所是否就监护权做出了决定? 不。 这涉及的是一个关于是否...的问题。 返还 (fǎnhuán) 应执行针对以色列的执行令。欧洲法院认为,即使在多年后执行该命令,也可能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权公约》第八条权利;但法院并未裁决由谁来抚养该儿童。

针对实施亲子拐带行为的父母提起刑事指控,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吗? 在某些情况下,这可能是事实。如果刑事诉讼使得被拐带的父母无法与孩子一同返回,法院可能会认为单独将孩子遣返会造成严重的损害,从而使起诉成为不予执行退还的理由。父母应在律师的协助下仔细权衡这一情况。

以色列的旅行禁令是否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特拉维夫家庭法院。 禁止离境令 (ne exeat) 该命令并未实际阻止被拐儿童的转移。预防性命令只是一个环节,为了发挥作用,必须与护照管制、边境警报以及快速响应机制相结合。

参考文献及信息来源。

  1. Neulinger 与 Shuruk 诉瑞士案件。 [GC],案号:41615/07,欧洲人权法院大审议庭判决,于2010年7月6日——全文: 由于您未提供文本内容,我无法进行翻译。请提供需要翻译的英文文本,我会尽力按照您的要求,使用标准家庭法术语,采用严肃中性的语言风格,并保留所有特殊标记、数字、百分比、日期、国家名称和案例引用进行准确翻译。
  2. 欧洲人权法院新闻摘要,审判庭裁决(2009年)以及大陪审团的最终结果: https://hudoc.echr.coe.int/eng?i=003-2594667-2812114
  3. 牛津国际法案例评论 / INCADAT 案件简报(程序历史,16票赞成对1票反对): https://opil.ouplaw.com/view/10.1093/law:ihrl/3717echr10.case.1/law-ihrl-3717echr10
  4. 斯特拉斯堡观察员, 从申请人的视角来看:与纽林格女士的会面。 (2018年)——申请人的公开账户: https://strasbourgobservers.com/2018/11/12/justice-from-the-perspective-of-an-applicant-meeting-ms-neulinger/
  5. X诉拉脱维亚案件。 [GC],案号 27853/09 (2013)——重新校准(本系列,第3篇文章)。
  6. HCCH, 关于第13条第1款(b)项的良好实践指南。 (2020年)——保护措施框架: https://www.hcch.net/en/publications-and-studies/details4/?pid=6740
  7. N. Lowe 与 V. Stephens,《海牙公约初步文件》第 19A 号(2024年9月)——关于带离子女的父母、监护人身份以及拒绝执行相关数据: https://assets.hcch.net/docs/a75d7234-deb9-4764-be72-a4a9d87c8af7.pdf
本文章仅供一般教育和政策讨论之用,不构成法律建议。 各国及个案的法律和程序可能存在差异。 如果儿童可能面临风险或已被带离原居住地,请立即联系相关指定机构(Central Authority)、当地警察部门(如适用)、领事官员以及合格的律师。 本文仅引用公开信息来源。